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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蒋学勤、李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蒋学勤,李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大武口区解放东街。负责人:王莉,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职工。被执行人:蒋学勤,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菲,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回族,职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蒋学勤、李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学勤、李菲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6759元(执行标的75723元、执行费10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