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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762-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商事庭与宁夏华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商事庭,宁夏华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762-1765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商事庭。被执行人:宁夏华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25号富龙集团院内小二楼西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01925-8。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1844、1845、1846、1847号民事判决,宁夏华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我院缴纳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9002元,扣除其已缴的12170元,其尚应缴纳诉讼费、保全费6832元。因宁夏华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商事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分别以(2017)粤0112执1762-1765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夏华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猛刘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