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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肖林,孙帅,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异32号异议人: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山路31号-109室。法定代表人:宋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金,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60号。诉讼代表人:刘晓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肖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龙泉绿茶厂,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路南端西侧***号。法定代表人:肖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法定���表人:唐立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林,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孙帅,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现代路开发区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军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秀华,总经理。在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肖林、孙帅、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青岛泰福能源��限公司对本院查封20根缅甸花梨木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称,2015年1月16日,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20根缅甸花梨木作为动产抵押给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向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到日照市工商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依约定出借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现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归还借款,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也没有解除对该批缅甸花梨木的抵押。法院对该批缅甸花梨木的执行侵害了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抵押权,请求中止对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抵押权的20根缅甸花梨木的执行,解除对20根缅甸花梨木的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称,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所指的抵押物包含在被执行人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设定的抵押物之中,之后的抵押没有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称,意见同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主张内容。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龙泉绿茶厂、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肖林、孙帅、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山东鲁粮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日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红木一宗、无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37000020130078号的海域使用权和山东鲁泽粮油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日开国用(2014)第00001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2015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5)日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取得抵押权的20根缅甸花梨木的执行,解除对20根缅甸花梨木的查封。另查明,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7月3日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过异议,异议请求同本案异议请求。异议理由除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2015年5月18日和动产抵押登记时间与本案异议理由不一致外,其他内容同本案异议申请书内容完全一致。后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该异议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案号为(2017)鲁11执异31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程序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在(2017)鲁11执异31号案件中对法院查封涉案缅甸花梨木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后撤回了异议申请,现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泰福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红军审 判 员  王宗忆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