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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宏达砂石站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宏达砂石站,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829号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住安徽省巢湖市岗岭皖维码头,注册号341402600186285(1-1)。业主:圣玉宝,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世纪新都C区**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1********。委托代理人:刘如东,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山河企业大厦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本院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巢湖市宏达砂石站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