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何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何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122号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法定代表人:杨贤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建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何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重庆燕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