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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王来成、杨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来成,杨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清华苑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牟晓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来成,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芝,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30日,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来成、杨芝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县支行的工资收入从2017年8月1日起每月扣留2500元至本案履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仕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