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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鲁怡泽与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26号鲁怡泽,男,2013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王愧宇村*组,联系电话1383148****。王永辉,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道虎沟乡刘家店村*组***号,联系电话1873143****。鲁怡泽申请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8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