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建保与赵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保,赵浙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11号原告:吕建保,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可兰,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浙锋,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吕建保与被告赵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吕建保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建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