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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小锋、郑晓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锋,郑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锋,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晓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刘小锋与郑晓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小锋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晓强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晓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晓强司法拘留十五天;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晓强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50000元;另经查询,被执行人郑晓强名下无商品房;名下有浙H×××××小车,本院已经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小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晓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