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建惠与陆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1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7民初620号原告:陈建惠,女,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告:陆定涛,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原告陈建惠与被告陆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定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惠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陆定涛2015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7月13日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被告陆定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如下:原告陈建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6月13日被告陆定涛出具的借条原件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借给被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当天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13日,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定涛欠原告陈建惠借款本金15000.0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在卷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陆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建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陆定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