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莉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莉萍,周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肖莉萍,女,生于1970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沸水镇迎宾路。被执行人:周全国,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花荄镇启明星大道***号长兴现代城。本院在执行肖莉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全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肖莉萍偿还本金400,000元。2017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全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隆文路长兴现代城B2幢2-5-2号住房一套作价400,00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肖莉萍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全国(共有权人胡晓同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隆文路长兴现代城B2幢2-5-2号住房一套作价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肖莉萍,用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肖莉萍全部债务;二、申请执行人肖莉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