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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626号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梅英,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贲永宝,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原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诉被告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欣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2017年5月2日,欣阳公司依据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承担损失。虽然聚能公司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与欣阳公司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但双方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是同一事实,都是围绕欣阳公司向聚能公司购买型号为YJL-9500MJ水煤浆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事实发生的。依据通常情形,聚能公司应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而不应当另行起诉。当然就本案而言,聚能公司另行起诉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两个法院分别审理,很难作出客观、公正、统一的判决,而且很可能会出现两个矛盾的判决,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判决内容。假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欣阳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聚能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解除合同的判决结果是聚能公司向欣阳公司返还已付货款,而支付货款的请求是欣阳公司向聚能公司支付未付的货款。显然这两个判决互相矛盾,当事人无法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对于原告向两个均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发现已有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审理。虽然本案的情形与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尽相同,但也十分类似,应当比照该条规定执行。聚能公司在应诉(2017)苏0582民初5176号案件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且在上诉期间内聚能公司未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综上,为维护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请余杭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即使不予移送,也应中止审理,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聚能公司与被告欣阳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水煤浆锅炉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九条约定“有关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地法院管理”。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欣阳公司依据该约定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已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案。现聚能公司就同一合同的履行亦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起诉并立案的时间晚于欣阳公司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时间,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欣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港欣阳化纤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