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1075号原告邵某。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原告邵某诉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开封市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自2006年12月被告因生产需要分两次借原告人民币共伍拾万元整。截止到2013年6月已还原告壹拾捌万元,还款分为三次,剩余叁拾贰万元未还。利息为月息壹分,每月支付一次,有时会延期支付,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2015年1月,因公司法人改变,利息未能按时支付,被告承诺会解决职工问题。但原告多次催款,至今无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偿还原告借款叁拾贰万元;2、支付所欠利息自2014年11月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月息1%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06年12月10日,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借原告邵某叁拾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止,月息壹分,每月支付一次。2013年6月15日,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借原告邵某贰万元,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被告利息支付至2014年10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收款收据、被告公司效益工资领发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邵某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收款收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中对利率有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邵某本金320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