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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元旭与天津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旭,天津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851号原告:胡元旭,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派克汉尼汾(天津)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2号楼-2号底商。法定代表人:聂传奇。原告胡元旭与被告天津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下协商达成一致,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元旭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