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凤雷与张玉亮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雷,张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雷,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张玉亮,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雷与被执行人张玉亮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雷与被执行人张玉亮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