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824刑初1225号原告:田某。被告:李某。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偿还借款利息10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被告人以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年6.9%,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于2017年7月29日前偿还原告田某借款本息共计30404.5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朱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于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