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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立国、刘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立国,刘志军,许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22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号。统一社会代码:91130825109221691L。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强,197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该单位职员,住隆化县。被告:姜立国,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隆化县。被告:刘志军,男,1963年6月9日出生,住隆化县。被告:许金凤,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户籍地隆化县。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立国、刘志军、许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春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原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