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雷某、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第五村民小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201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法定代理人:周某(雷某父亲),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负责人:项朝健,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第五村民小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第五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该村民小组有尚未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存在本小组出纳金长友银行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金长友在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至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62×××18)。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