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与福州金威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福州金威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815号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4层439-4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0983030。法定代表人:陈如祥,支队长。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浦下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791766976P。法定代表人:杨小强,主任。以上原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朝旭、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金威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国货商厦一层10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57394902M。法定代表人:张跃建。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与被告福州金威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俩原告以与被告福州金威达液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黄敬宏人民陪审员 林秀英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艳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