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宏文诉董雪君罗志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文,董雪君,罗志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299号原告赵宏文,男,1963年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德胜街28号。被告董雪君,女,1992年生,汉族,现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四委28组28号。被告罗志朋,男,1993年生,汉族,现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四委28组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文与被告董雪君、罗志朋委托合同一案中,原告赵宏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文与被告董雪君、罗志朋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