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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续方诉王彦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续方,王彦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39号原告:马续方,女,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王彦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马续方与王彦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续方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续方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马续方负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