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续方诉王彦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续方,王彦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39号原告:马续方,女,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王彦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马续方与王彦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续方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续方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马续方负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