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物业管理中心与李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物业管理中心,李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前: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燃气供应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号。法定代理人:严某。被执行人李建设,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在判决生效之日三日之内,李建设给付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燃气供应中心贷款31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广航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973元、执行费4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设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