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催1号申请人: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石雅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小燕,女,公司员工,住漳州市龙文区。申请人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次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43/20869560、票面金额人民币7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福建省雄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佐玉审判员 梁惠娜审判员 黄雅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