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立新对XX申请支付令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立新,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东辽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422民督4号申请人:马立新,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申请人:XX,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申请人马立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XX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2016年3月14日在申请人马立新处购买价值6440元与6500元化肥和农药,被申请人XX未立即支付货款,并出具欠据二份,约定月利一分。申请人马立新多次向被申请人XX索要未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XX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9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立新欠款共计1494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白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