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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邵志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志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890号罪犯邵志和,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深圳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志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邵志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邵志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志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邵志和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已履行,赃款已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志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志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