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任英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任英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6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住所汪清县。负责人:张晓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旭斌,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任英淑,女,1970年1月2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与被告任英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4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嵇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