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吕方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吕方方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3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昆,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简称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方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减少赔偿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等费用82241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故情况错误。本案中事故虽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事故认定书并未就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记载,且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不完整。2、一审法院认定上��人承担车辆损失有误。被上诉人是否就该车支付了实际损失费用未查实。3、上诉人不应承担鉴定费用。吕方方辩称,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法定处理机关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的认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该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理程序没有错误。2、在一审判决前被上诉人并未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一审法院在双方同意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定车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而且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也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怠于理赔才发生诉讼,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符合公平原则。吕方方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10月30日刘龙跃驾驶吕方方所有的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城县××××西3公里处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龙跃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方方为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限额为2108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并约定不计免赔。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吕方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0日00时10分许,刘龙跃驾驶吕方方所有的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城县××××西3公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龙跃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吕方方的经济损失有:车辆损失76741元,施救费1000元,鉴定费4500元。吕方方为冀R×××××号小型普通客��在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限额为2108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投保单特别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吕方方于2016年1月11日购买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同意将保险赔付金直接赔付给吕方方。一审法院认为,吕方方为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吕方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第一受益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万庄支行出具证明同意将该案保险赔付金直接赔付吕方方,且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亦表示认可,予以确认。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法院委托的���定机构资质及鉴定程序均无异议,仅认为公估报告中部分零部件鉴定价格和工时费均过高,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施救费系事故发生后吕方方为减少车辆损失由施救单位对涉案车辆进行施救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鉴定费用系吕方方为确定车辆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予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赔偿吕方方各项损失共计8224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以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认定事故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在双方同意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定车辆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按照评估结果认定的车辆损失数额赔付被上诉人并承担起诉费、评估费等诉讼费用并无不当。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崔玉水审判员 代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