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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郑开兰赵文英与黄光七租赁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38号案外人:郑开兰,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执行申请人:赵文英,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黄光七,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执行赵文英诉黄光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开兰对本案执行查封的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郑开兰称:解除对黄光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的账户中23616.9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郑开兰与黄光七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26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重庆市合川区种植园归郑开兰所有,2017年该葡萄园搬迁补偿,当地街道办事处不了解郑开兰与黄光七已经离婚,误将此款23616.9元打入黄光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的账户中,黄光七因为租赁合同纠纷,其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异议人无法了领取该款。故请求如前。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赵文英诉黄光七租赁合同纠纷【(2016)渝0117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向执行人黄光七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判决所确定在义务,向赵文英支付标的款1167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7执2534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光七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X的账户,冻结金额116750元,实际冻结金额23616.9元。冻结期限一年。另查明,郑开兰与黄光七于2011年8月26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种植园归郑开兰所有。上述事实,有(2016)渝0117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2017)渝0117执2534号之一执行裁定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光七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光七的存款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请求排除执行的案外人的异议,应当审查其是否是权利人。对于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冻结在银行存款登记账户的权利人是黄光七,因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郑开兰与黄光七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评判。异议人郑开兰提供的说明,不能证实其异议的理由。综上,异议人郑开兰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郑开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