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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志芬、李建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志芬,李建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志芬,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山东方明达律师事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花,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志芬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志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志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志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崔志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