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岳跃辉与王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跃辉,王留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666号原告岳跃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王康(实习),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行,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跃辉诉被告王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跃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留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跃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岳跃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代理审判员 宗晓晓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