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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岳跃辉与王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跃辉,王留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666号原告岳跃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峰、王康(实习),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行,男,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跃辉诉被告王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跃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留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跃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岳跃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代理审判员  宗晓晓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