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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毅与李正全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李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李正全,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了张毅申请执行李正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正全应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0.00元、执行费3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正全无银行存款余额,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