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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童学刚、张小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童学刚,张小四,席齐明,景志仙,席英,张四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3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莲花,女,系系该行员工,代理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男,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童学刚,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张小四(系童学刚之妻),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席齐明,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景志仙(系席齐明之妻),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席英,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张四清(系席英之夫),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被告童学刚、张小四、席齐明、景志仙、席英、张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