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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天行九洲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天行九洲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海博兴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侯达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胡月。被执行人北京天行九洲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七家村东。法定代表人胡国生。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华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康宝路88号。法定代表人唐明华。被执行人北京海博兴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38号楼1041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被执行人侯达航,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北京天行九洲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海博兴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侯达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7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达航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房产一套。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建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价格评估。北京中建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7-x-房-房评-xx号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值为1449.06万元。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在进行的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王强以1270万元人民币竞买成功,并已将拍卖款汇入本院,本院应予认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于侯达航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一套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强(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王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亮审判员 刘全新审判员 周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