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等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927号原告:王某甲,男,193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焦某某,女,193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某乙,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王某丙,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东星,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5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与被告刘增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娄焕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