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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365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张倩,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某已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