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365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张倩,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某已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