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曹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2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系陈某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与曹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由上诉人陈某交纳的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郭光宇审判员 麻秋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