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功清与曹广冬、王阁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清,曹广冬,王阁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022号原告:王功清,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广冬,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阁亮,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功清与被告曹广冬、王阁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功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广冬、王阁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功清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王功清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陆 帆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