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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功清与曹广冬、王阁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清,曹广冬,王阁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022号原告:王功清,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广冬,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阁亮,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功清与被告曹广冬、王阁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功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广冬、王阁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功清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王功清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审 判 员  陆 帆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