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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贝诺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贝诺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贝诺风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高速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周家浜。法定代表人:周忠达,职务,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鲁1491民初545号借款合同纠纷,已向被执行人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下价值11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孙红军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