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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冯振宇与冯浩、马伟、王晓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宇,冯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0执29号申请执行人:冯振宇,男性,1981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浩,男性,1969年6月3日出生;马伟,男性,1979年7月6日出生;王晓宏,男性,1971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冯振宇与冯浩、马伟、王晓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冯振宇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明记审判员  赵建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瑞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