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与陈美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陈美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1937号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40391908E。法定代表人:梁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娟,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佐,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自2007年11月至2016年3月17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被告仲裁称其自2007年11月到原告处工作,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美娟辩称,仲裁裁决正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娟之间自2007年11月至2016年3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琪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代玉光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