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中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莎,闫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94号自诉人段莎,女。被告人闫中林,男。自诉人段莎以被告人闫中林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闫中林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段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段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段莎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永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