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侯永红、侯金鹏等与侯耀华、侯维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耀华,侯维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侯永红,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侯金鹏,男,2002年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永红之子。申请执行人程付英,女,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侯永红之母。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侯运启,男,194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耀华,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维泽,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与侯耀华、侯维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侯永红、侯金鹏、程付英、侯运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