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三民与童涛峰、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民,童涛峰,孙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33号原告:徐三民,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典麟(系徐三民儿子),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童涛峰,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孙丽君,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徐三民与被告童涛峰、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徐三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三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