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某与牟振松、刘云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某,牟振松,刘云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某,女,汉族,2004年5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牟振松,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贺,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巨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健康东路。负责人:孙彩霞,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邱某因与被申请人牟振松、刘云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邱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超出了邱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2、邱某主张各项损失为82529.5元,计算该数时未将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6731元计算在内。综上,邱某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8890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邱某一审的诉讼请求为82529.5元,在一、二审过程中未变更过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确定的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数额共计为82529.95元,与邱某的一审请求的数额基本一致。因此,本院对于邱某在再审申请中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可另案解决。综上,邱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凯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