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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赔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州省毕节市同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毕节市同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赔初19号原告贵州省毕节市同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长征村瓦厂组。法定代表人葛保利,贵州省毕节市同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敬斌,区长。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法定代表人付立武,主任。原告贵州省毕节市同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诉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毕节市同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家前人民陪审员  张其华人民陪审员  范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