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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9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傅某、杨仁球等与叶志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杨仁球,邱某,邱罡岚,叶志豪,苏舜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贾波,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91民初259号原告:傅某,女,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系死者邱光辉妻子。原告:杨仁球,女,汉族,1937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邱光辉母亲。原告:邱某,女,汉族,2008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邱光辉女儿。原告:邱罡岚,男,汉族,2014年1月17日,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死者邱光辉儿子。原告邱某、邱罡岚的法定代理人:傅某,女,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系邱某、邱罡岚的母亲,死者邱光辉妻子。住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立,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豪,男,新加坡公民,1974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加坡,暂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舜英,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首层101、105单元及3楼。负责人:马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波,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隆昌村金昌工业区A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鲁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林,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竹苑路102号证券大厦三楼315室、四楼。负责人:梁力,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龙锦,男,汉族,1988年4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傅某、杨仁球、邱某、邱罡岚诉被告叶志豪、苏舜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贾波、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傅某、杨仁球、邱某、邱罡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波、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杨仁球、邱某、邱罡岚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波、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杨仁球、邱某、邱罡岚撤回对被告贾波、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葛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 茜书 记 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