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志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平。被执行人蒋志毅,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志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1102零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1102零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