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占英与保定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英,保定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892号原告:高占英,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恒,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被告:保定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国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占英与保定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占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高占英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