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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清华、李光志与邓小明、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清华,李光志,邓小明,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舒清华。申请执行人李光志。被执行人邓小明。被执行人李彪。申请执行人舒清华、李光志与被执行人邓小明、李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清华、李光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小明、李彪给付本金155243元、案件受理费250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明、李彪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邓小明、李彪尚欠申请执行人舒清华、李光志本金155243元、案件受理费25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