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2017年3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闫某约定交易毒品,当日21时,闫某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米家崖小区中心花园与马某某见面,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闫某处缴获疑似毒品物一包,从马某某处扣押毒资4000元,毒品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3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7.39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永谋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强 微信公众号“”